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大成研究|“防疫法宝”政策篇·税费优惠
宅家不停学,防疫有红线。“安静期”内的南通城,疫线的各位勇士日夜奋战,宅家的各位居民积极配合,大成南通分所组织各专业律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关注问题和防疫红线,送上这份“防疫法宝”,希望能给居家和复工的各位送上一份安心。

    本篇系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系列篇。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2022年新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延长部分2020年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出台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费减免,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0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0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 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03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04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05

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 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06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07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6号)


08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09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 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


10

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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