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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防疫法宝”问答篇·破产清算

  宅家不停学,防疫有红线。“安静期”内的南通城,疫线的各位勇士日夜奋战,宅家的各位居民积极配合,大成南通分所组织各专业律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关注问题和防疫红线,送上这份“防疫法宝”,希望能给居家和复工的各位送上一份安心。

    

    本篇系破产清算新一轮新冠肺炎防疫防控以来,各行各业均受到疫情防控政策的影响,为助力各级政府推进各项防疫措施,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社会秩序,大成南通分所破产清算管理委员会从破产法律服务的专业特色出发,结合疫情防控实践,编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的解答》,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提供简洁明快的法律服务,供需要者参考。


01

疫情防控期间,
债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只要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但是,由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对立案做了一定的变通,可采取的立案方式一般为线下邮件和在线立案两种。 具体立案方式可以按照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以及南通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执行


02

疫情防控期间,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效是否顺延?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可以根 据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 债权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在阻却事由消除后及时补充申报的,补充申报人无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03

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不服管理人对债权的确认,向人民法院起诉债权确认的时效是否中断或者延长?






    债权人因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 因,导致其不能在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属于不可抗力,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待上述原因消除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04

疫情防控前,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后发生疫情防控措施,异议期是否延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疫情防控期间,债务人因被所在区域管控、封控等原因,导致其不能在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属于不可抗力,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待上述原因消除后,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交异议书。


05

疫情防控期间,
破产清算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 院《关于破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破产清算企业的管理人为企业生产安全责任的承担主体。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清算企业安全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管理人。


06

疫情防控期间,
破产清算企业是否还能进行重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对在疫情期间如何促进企业发展出台了很多支持政策,特别在税费减免、房租减免、经营补贴、财政贴息、金融支持、复产用工等方面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如果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尽力争取更多支持,最大限度挽救企业。


07

疫情防控期间,债务人留守人员发生的防控费用是否能够列入破产费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债 务人的留守人员为破产清算企业疫情防控而购买 的防护设备、用品以及发生的误餐、加班等必要费用,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


08

疫情防控期间,由债务人自行执行重整计划的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自行执行重整计划的债务人的重整人、负责人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管理人负有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职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同样应当承担起监督重整人、负责人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职责的责任。


09

疫情防控期间,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届满,是否能够以疫情防控作为不可抗力申请延期执行重整计划?





    在疫情防控期间,债务人因被所在区域管控、封控等原因,导致其执行重整计划受阻,不能在疫情防控 期间执行完毕,属于不可抗力。 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和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重整计划的期限。


10

疫情期间,债务人需要继续生产经营、复工的,管理人应当如何应对?






    已接管的债务企业继 续生产经营、需要复工的,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复工的各项规定要求,在复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制定并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确保安全复工。


11

疫情防控期间,
已经通知的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疫情防控期间,停止召开非必要的破产听证、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会议; 确有必要召开的,原则上 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合议庭成员与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之间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防护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财产调查、债权申报、通知送达等,能够线上进行的,不线下进行。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以及南通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暂停了线下诉讼活动,而债权人会议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因此,已经通知的线下债权人会议应当暂缓召开,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延期并予以公告。 确有必要召开且具备线上召开技术条件的可以通过线上形式召开。


12

疫情防控期间,
管理人如何实现企业破产案件网上办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 ( 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破产案件立案、发布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申报与审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向法院请示汇报工作等。


13

疫情防控期间,
管理人如何贯彻执行各项防控政策、规定?





    管理人应当对接管破产企业有关疫情的情况保持高度重视。 对于企业复工复产程序、管理人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债权人流动和日常防控措施等,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和防控疫情指挥部的要求执行。 无条件执行隔离措施,无条件配合支持疫情防护工作。


14

疫情防控期间,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律师服务的重心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诉讼程序方面,疫情防控期间该延期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延期审理,对于符合诉讼中止条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审理或执行,对于申请诉讼期间顺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开庭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视频开庭形式。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和要求,充分利用平台阵地优势,积极主动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


15

审理中的破产案件,
疫情期间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诉讼、延期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诉讼程序方面,疫情防控期间该延期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延期审理,对于符合诉讼中止条件的案件,依法中止审理或执行,对于申请诉讼期间顺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因属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因交通管制等其他原因,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的,适用法律法规关于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诉讼、延期审理的等规定。


16

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请求法院不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可以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不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事实与理由。 但需要结合企业持续经 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企业如果原本具备生存 能力,确因疫情影响而在特定时期出现企业资金流问题、生产经营停滞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不进入破产程序。


17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具有挽救价值,
因疫情影响而具备破产原因的,如何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





    具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并视具体情况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


18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以及江苏省有关司法审判工作主要出台了哪些文件?





    主要有:
    1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 “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的实施意见》;

    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9、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10、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


19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管理人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全省各地法院及管理人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 “六稳”、“六保”要求,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做到疫情防控与破产审判两手抓、两手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市场主体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20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 、坚持企业破产与司法救治相结合原则。 既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又要密切关注疫情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清偿能力带来的可能影响,加大债务化解、企业救治力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

    2、坚持严格疫情防控和服务疫情防控相结合原则。既要切实落实审判人员、管理人和破产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责任,确保防控及时性、有效性,又要在权利保障、程序到位前提下,帮助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的破产企业复工复产、继续经营,实现债权人、破产企业和疫情防控的三方共赢。

    3、坚持依法审理和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既要坚守依法审理底线,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参与各方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又要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通知送达等方面采取适度灵活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确保程序参与各方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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