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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防疫法宝”案例篇·行政处罚

    宅家不停学,防疫有红线。“安静期”内的南通城,疫线的各位勇士日夜奋战,宅家的各位居民积极配合,大成南通分所组织各专业律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关注问题和防疫红线,送上这份“防疫法宝”,希望能给居家和复工的各位送上一份安心。


    本篇系行政处罚篇。我们主要根据近期南通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违法典型案例,总结梳理了以下五类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的违法行为,希望有关单位、个人以此为鉴,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01

疫情防控期间,

不配合防控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例:逃避疫情核查的



    2022 年4月5日,秦某、卢某、羊某等3人欲从外市前往如皋江安,为逃避疫情核查,李某伙同李某某使用小船载着秦某等3人渡过两市界河到达如皋市江安镇,后被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秦某等5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例: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


  
    2022年4月14日中午,崇川警方在对某园区进行防疫清查过程中,发现陈某于4月8日至4月14日期间未按防疫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例:故意瞒报、谎报行程(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的



    2022年4月6日,启东警方连续查获黄某某、茅某某、卞某某等7名驾驶员。经查,上述7人驾驶私家车频繁至上海市区带货牟利,回到启东后谎报出发地,躲避防疫卡口检查,且未向所在社区(村居)报备,不实施居家健康监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黄某磊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例:未按规定报备行程信息的


  
    2022年4月4日,公安机关发现,史某某从浙江某地到达通州湾三余镇后未落实《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年1号通告》向社区和单位报备,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史某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例:不配合封控管理的


   
    2022 年4 月4 日,葛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管控区域。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葛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例:不配合闭环管理的


 

    2022年4月1日,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罗某某私自从贴着封条的浙G96M**货车驾驶室下车,在通州区金沙镇某路段随意走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罗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例:违反规定擅自营业的



    2022年4 月1 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业广场一酒吧经营者徐某在明知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 年第24 号通告》的情况下,违规将酒吧开放营业,供他人休闲娱乐。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例: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



    2022年4月2日,通州区某超市一加盟店对进入超市人员在入口处未测体温、扫描“场所二维码”查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加盟店直接责任人严某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例:制作假通行证的


   
    2022年4月12日14时许,公安机关执勤时发现一居民在递交外出“购物卡”给工作人员查验时神色慌张。经查,当日,居民陈某为了能多次私自外出,以陈桥街道防疫指挥部办公室配发的居民购物卡为原件,复印并修剪制作了一张假的居民购物卡。陈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例:未按防疫要求购买冷链食品的


    

    3月18日下午,崇川分局新城桥派出所接到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一料理店负责人张某在购买标识为“冷冻北极贝”、“冷冻斑点虾”、“冻北极甜虾”时未查验该批产品的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执行《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张某行政处罚。




例简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成立与权限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因此,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都会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指挥部”)这一临时性机构,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所采取的各项紧急措施由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公告、通知、通告等形式发布防控管控措施内容。南通市也于2020年1月25日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
    
    疫情防控指挥部可以以自身名义对外发布紧急措施的公告,在疫情中的权限:有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的权限;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区域实行封锁;可以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二、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法律后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疫情防控措施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所涉案例均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的违法行为人的治安处罚,以确保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得以有效实施,防止疫情的扩散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然,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被处罚人仍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寻求权利救济。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02

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




例:散布涉疫虚假信息


     
    2022年3月31日,何某某在抖音上看到南通医务人员支援上海的视频。为博人眼球,其故意编造“好多上海人拉到南通隔离”等虚假信息发布,造成一定影响。4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何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例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违反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疫情防控期间,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例: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



    泉州网警接网友举报,网民郑某在微信群发布一份人员名单,内含身份信息、电话、住址等公民个 人信息,传播扩散后,严重影响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郑某接传唤后主动交代其于 2022年3月15日18时在校友群内发布了该名单信息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处以罚款五百元。



案例简析



     涉疫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也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政府机关能够公开的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传染病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其所掌握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有关信息、资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是不得对外公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4

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




例: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



    2022年4月2 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通州区某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蔬菜销售区内销售的有机花菜现场公示销售价格为3.98元/斤,而实际结算价格为4.5元/斤,铁棍山 药现场公示销售价格为7.98元/斤,而实际结算价格为8.5元/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未明码标价出售的



    2 022年4月1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崇川区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疫情防控期间,该超市现场销售的蔬菜商品均未标示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哄抬猪肉价格的



    2022年3月3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通州区第一集贸市场某猪肉摊位(经营者戴某)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大幅度抬高猪肋排销售价格,单价约45元/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哄抬蔬菜价格的



    202 2年4月1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学田某菜市场某蔬菜经营摊位(经营者潘某)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大幅度抬高黄瓜和茄子的销售价格: 黄瓜售价为15元/斤,茄子售价为15元/斤,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商品价格,超过自身前期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一、疫情期间,可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1.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2.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4.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5.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6.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7.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8.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上述第2项、第3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恶意哄抬物价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而,我们建议,相关经营者应当特别注意合法合规行使自主定价权,在获取合法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避免踏入哄抬物价的违法雷区。



法条链接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05

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公共秩序、侵犯财产权利的其他违法行为




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021 12月23日,王某和郭某在排队等候核酸检测时,对工作人员安排不满,推搡工作人员,扰乱核酸检测秩序。 公安临潼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分别给予王某、郭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例:寻衅滋事的



   2021 12月24日,李某在蓝田县蓝关街办疫情防控点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摔砸防疫器具,干扰防疫工作开展。 蓝田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案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021 12月15日,周某为自己进出方便,用剪刀破坏长安区郭杜街办南小张村村口疫情防控封闭围挡。 公安长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例简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措施,推搡防疫人员、毁坏防疫器具等干扰防疫工作的,公安机 关可能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给予治安处罚。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疫情之下的公民从自身做起,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配合开展防疫工作。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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