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研究|“防疫法宝”案例篇·刑事

    宅家不停学,防疫有红线。“安静期”内的南通城,疫线的各位勇士日夜奋战,宅家的各位居民积极配合,大成南通分所组织各专业律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关注问题和防疫红线,送上这份防疫法宝”,希望能给居家和复工的各位送上一份安心。

01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虽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长春市公安局2022年4月7日通报,3月24日,莲花山开发区一小区内超市经营者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在明知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拒不服从防疫部门关于超市立即停止营业、进行自我隔离、等待转运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仍然开门营业,造成疫情传播。4月5日,长春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3人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2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2020年1月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谢某以人民币5.125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每盒50只,并在其公司的淘宝企业店铺销售。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盒至198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千9百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3月2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单位陆续向买家退还了5.7万余元,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缴纳了剩余违法所得10万余元。



案例分析



    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3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造谣传谣疫情信息或者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2月14日,云南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经查:吴某(男,48岁,宾川县宾居镇人)长期在外务工,2月10日,其在外地得知“大理州第12例新冠肺炎病例”确诊的消息后,于2月11日晚为安抚其宾川的家属,便在家庭微信群杜撰发布此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系被误诊的不实信息, 随后该信息被微信群里的侄女高某(女,29岁,宾川县宾居镇人)制作转发,后又经高某某(女,48岁,宾川县金牛镇人)向外转发,造成该不实信息被扩散,从而对广大群众造成误导,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案例分析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4

疫情防控期间,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从事运煤货车司机职业的人数众多。去年8月下旬,当地一名运煤货车司机为图省事,找到在岚县经营以婚纱摄影为主的影音工作室的梁某某,询问是否可以修改核酸检测报告时间。梁某某认为当地属于低风险地区,因有利可图,遂将该报告扫描,使用修图软件修改了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颜色加深,打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再模仿审核医生签名,并向司机收费5元。后该司机将梁某某可以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消息,发送到运煤货车司机微信群中,不少司机在微信上添加梁某某为好友,通过微信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梁某某。梁某某依据信息制作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每份收费5元。从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案发前,梁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目前,经对所有涉案司机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经人举报,梁某某被抓获归案。今年2月,法院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分析



    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是证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篡改前述报告或结果,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5

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案例


   
     据媒体报道,2021年10月25日凌晨,一辆白色小轿车驶入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东收费站,在卡点工作的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的警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要求查看驾乘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及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当检查到坐在后座的张某并提醒她戴好口罩时,张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开始辱骂警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还时不时地拿出手机录下视频,整个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分钟,严重影响了遵义东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案例分析



     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06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2021年8月29日,锡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锡盟中心医院护士被打。值班民警接指令后迅速抵达现场。经查,当日中午12时许,在锡盟中心医院住院部,护工成某某推着输液泵与患者走到护士站时,护士安某某见状后及时告知疫情期间医院防控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患者术后风险问题,劝阻二人返回病房,之后护士安某某随患者进入病房为患者重新连接留置气管套管,再次向护工讲解医院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和护理问题,护工成某某不听劝阻反而态度恶劣辱骂护士安某某,随后用手殴打了护士安某某。




案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无故干扰、阻止医务人员工作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07

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2020年2月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2月9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南浔区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若仅对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进行破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08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如何处理?




案例



    黎某某系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2013年,其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告人黎某某的瞒报迟报行为与造成麻疹疫情暴发的后果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责任较轻。麻疹疫情扑灭后,被告人于2013年8月13日在接受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事件调查时主动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如果存在推诿、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情节严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09

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 造成传播危险该如何处理?




案例



    10月24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典型病例中,10月17日至20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案例分析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非法组织跨省旅游活动、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如何处理?




案例



    10月2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典型病例中,10月19日,王某龙(男,39岁)非法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个小区53名居民,乘坐大巴车前往河北霸州参加“一日游”活动。期间,其与大巴车司机韩某(男,51岁)未按照规定对登车人员逐一扫码登记。22日,其中一名近期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确诊新冠肺炎。



案例分析



    此类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政策,具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1

不履行报告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故意隐瞒行程,导致数人感染如何处理?




案例



    2022年2月22日,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疾控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时,王某某没有如实报告行程,隐瞒曾到阳曲县某某中学和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了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最终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众多人员被隔离、场所被封闭。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提前介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案例分析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

违反防疫规定,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如何处理?




案例



    3月21日上午,河北三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三河市公安机关在2022年3月21日凌晨开展了全员核酸检测情况集中清查行动,截至上午8:30,公安机关对无故却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 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人民政府通告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有抗拒、逃避、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阻碍执行防疫规定该如何处理?




案例



    2022年3月18日,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前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东港市前阳镇榆树村和十字街镇太安村交界处有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经查,违法行为人秦某强行闯卡外出,并用手推三轮车撞击正在执行卡点任务的民警。违法行为人秦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分析



    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14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案例



    2020年1月26日,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某母婴用品店为促进销售乳铁蛋白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武汉的病毒真的很厉害,家里有乳铁蛋白的加量吃”的广告宣传信息,一时间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质疑。事实上,该母婴用品店根本提供不了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因该母婴用品店利用疫情虚假宣传,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严厉惩处。



案例分析



    利用网络对其销售的产品的性能、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且不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可以认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案例中存在基于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事实,则该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以及合同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该母婴店进行赔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5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如何处理?




案例



    有网友爆料在上海南汇隔离点,隔离人员哄抢各种物资,包括被子、水等生活用品。当事人林女士说,昨天刚到的时候,发现很乱,没有人管理,没有水了,所以自己也下去抢了水。



案例分析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种情形,如果哄抢物资金额不大,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而如果因为聚众哄抢物资导致他人受伤,达到重伤以上程度的话,可能涉嫌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16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如何处理?




案例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健身馆经营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预判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遂通过网络联系到某旅游用品厂(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以0.5元一只的价格购买了9600只在保质期内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于当日晚销售完毕。此后,纪某某看到销售口罩利润可观,明知该厂另有6万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过期产品,仍以0.1元一只的价格购予以购买并现场结清货款。为掩盖口罩已过期的事实,1月30日凌晨,纪某某将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经营的健身游泳馆内,将每包口罩的外包装袋撕开,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1月30日至31日,纪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出售给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案例分析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17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如何处理?




案例



    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韦某某从山东、安徽、山西等地购进伪劣口罩约40520只,在西固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销售伪劣口罩约11980只。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兰州市西固区清水南街15号查扣韦某某持有的伪劣口罩70箱。期间,刘某某在网上联系赵某某购进伪劣口罩约2000只,在西固区向韦某某销售约1500只;向韦某某购进伪劣口罩约3960只,全部向施某等人销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追回并扣押韦某某销售、未销售口罩共计32472只,金额190597.00元,追回并扣押刘某某销售、未销售口罩共计3205只,金额62318.00元。以上涉案口罩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鉴定: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



案例分析



    涉嫌违反《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定罪处罚。


18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案例



    执业医师欧某某疫情防控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私自开展诊疗行为。执业医师欧某某在其妻开设在齐云西路的“儿童玩具”门市内,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张某某,为其输液治疗,其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案例



    武汉市纪检监察机关先后查处4起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案件,共有13人被查处。例如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医疗救治组组长王在桥不认真执行上级集中隔离新冠肺炎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的决定,导致洪山区大量密切接触者未被及时集中隔离;未督促开展全区病毒消杀专业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导致集中隔离点病毒消杀不规范不彻底,增大了交叉感染风险;医疗救治工作协调不力、衔接不到位,发生了部分患者送医院救治过程中长时间滞留的问题;落实“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工作要求严重不到位,以致大量患者未及时入院收治,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分析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刑十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踪轨迹、健康生理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案例



    王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大量微信群,纠集并教唆从事通讯业务的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微信群内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分析



    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21

假冒慈善机构骗取疫情募捐该如何处理?




案例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W市F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案例分析



    涉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

强行闯防疫关卡如何处理?




案例



    2020年2月23日晚朱某酒后驾驶车辆,在行至如东县掘港镇弹琴桥北首西侧的疫情防控点时,拒不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欲强行闯卡。下车后用侮辱性语言和动作挑衅防疫工作人员,并脱去上衣裸露纹身,并用拳头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后防疫工作人员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朱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如东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液样本。在抽血取证的过程中,朱某拒不配合,并在民警要求其在血样袋上签字时,用拳头锤击民警手部,致其左手中指骨折。



案例分析



    其行为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危险驾驶罪,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23

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如何处理?




案例



    11月7日上午,西宁市湟中区一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到一个自称是微信管理人员的陌生电话,称其微信有违法活动,有人举报其非法出售假冒伪劣口罩,必须进行微信账户封号处理。随后,对方将受害人的电话转接到一位自称是“北京市通州公安局办案民警”的诈骗电话上,对方称因“办案需要”,指示受害人通过网页下载“安全卫士”(诈骗软件),又以需要调查该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为由,骗取15万元。



案例分析



    此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新手段,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4

虚假售卖口罩如何处理?




案例



    2月6日,栾川县局接到狮子庙镇柴某报称:网上购买口罩,被骗15.7万元。值此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栾川县局县组织精干力量在洛阳市公安局反虚假信息诈骗中心的支持下开展专案侦查,通过调查锁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在云南、福建一带活动。栾川县局与福建省诏安县公安局通力合作,于2月11日在福建省诏安县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来(福建省泉州市人)、江某彬(广东省饶平县人)抓获,其他涉案人员正在全力追捕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



案例分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

核酸快速出结果类型诈骗如何处理?




案例



    赵先生由于出差,急需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便自费去医院做了核酸检测,但不能及时查到结果,此时,他接到了一个自称疾控中心人员的电话,告知只要缴纳500元加急费用便可快速出核酸检测结果,赵先生交了钱后才发现,这是一场骗局。



案例分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6

新冠特效药诈骗如何处理?




案例



    骗子自称“防控中心某主任”,称受害人的健康码和检测报告有异常,并声称有一款新冠肺炎“阳转阴”特效药,只需5800元3个疗程,每天坚持服用就会恢复健康,诱导受害人前往虚假购物网站购买,骗取钱财。



案例分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7

以疫情防控为由套取个人信息如何处理?




案例



    骗子冒充相关权威部门、机构,群发包含“钓鱼网站”链接的防疫短信,以配合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填写银行卡等个人信息,骗取钱财。



案例分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时间之限,所收集案例虽已尽量囊括疫情所涉,但难免存有遗漏或偏差,敬请批评指正。大成南通分所为各位保驾护航,严守法律底线,共待疫散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