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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疫情防控期间网购“南通四件套”引发的延期发货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多地网友在自媒体上抱怨买不到“南通四件套”一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随着天气的转热,又到了更换床上用品的时节。看到网友们的抱怨,原来与我们每天都要打交道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大多数是产自南通。有的网友嘀咕,不是不想采购其他地方的“四件套”,只是相比较而言质量的确没有南通地区出品的好。我们身为南通人还是有点小骄傲!



    那么,网友反映的疫情防控期间网购“南通四件套”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下面我们就他们提出的商家能不能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接受延期发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有的商家在第一时间就发现了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导致物流运力不能跟上的问题时,立即在相关购买货品的网页购买页面上告知消费者,发布了对于“快递停运地区”或因物流暂停要延迟发货的类似通告;但是也有的少量商家却不作任何提醒,等到消费者下单成交后方提出要求消费者接受延期交货的现实。对于前者,我们要给这些商家一个大大的“赞”,因为他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宁愿少接一份订单,也不愿“强迫”消费者接受延期发货的条件。那么,对于后者,商家究竟有没有法律风险呢?


   要谈风险,我们就要先看看(网购)合同对此是如何约定的或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此,绕不开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看网购合同有没有成立?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条件,网络上已经有较多的分析,我们对此不再赘述。主流观点是,根据各购物平台网站的规定,以订单的形成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相关网络购物平台看到了自己下单的订单号,那么网购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这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在第一时间在相关购买货品的页面上发布了要暂停发货直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发货的提醒(该提醒视为“要约”的一部分),那么消费者在下该笔订单的时候就接受了商家告知的延期交货的事实(接受该条件的行为订单视为“承诺”)。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商家延期发货是符合双方的约定,商家不构成违约。


    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情形就是,网络上消费者反映的有些商家并没有作出上述通知,且一再强调:是疫情防控而导致物流运力不能跟上或者提出是生产厂家因疫情防控而产能下降造成的发货迟延,所有这些情况都不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能发货,而是属于“不可抗力”。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表面看,商家提出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持续注意到:网友(消费者)提出的是上述商家在已经知晓疫情防控的最新政策后,仍然没有在相关网页上提醒消费者“停运”的风险而产生的迟延发货的争议。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这些商家提出的所谓“不能预见”的这一法律要件并不能成立,进而就不能被认定为是“不可抗力”。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商家应当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商家不能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接受延期发货的条件的。此时,我们建议双方尽可能进行协商;如何协商不成,消费者还可以向网购平台进行反映,要求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理。当然,也有的消费者看看天气又转凉了,延缓了更换“四件套”的步伐,也许就“原谅”了商家而接受了商家的提议(这属于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也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商家不能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接受延期发货条件的判断。


除以上分析外,还有一些情形需要注意:


 (1)商家已经发货,货在半路上或者到中转站后无人送货,消费者能不能要求退货退款?通常而言,商家一般只承诺24至72小时不等的时间内发货,却不承诺到货时间,到货时间要由消费者根据路途远近、城市地理位置等因素自行进行判断,因此该延期到货的风险要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在现实中,也有商家会同意消费者退款退货的,这也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


  (2)如果商家已经发出迟延发货的提醒,但是消费者却基于此前的一般认知,未仔细阅读网页而造成理解偏差。那么此时的网购合同依然成立并生效,消费者并不能以其个人的错误认知而强行要求商家解约(但交易条件里赋予消费者有无理由退货条件的除外)。但由于现实情况实在特殊,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商量进行“退单”,一般而言,大多数商家还是会选择“原谅”消费者而同意退货的(即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3)如果是商家与消费者双方都没有细心地注意到南通地区防疫政策的情形下产生的订单,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该节事实,此时我们倾向性认为只要商家承诺了发货时间,其仍然不能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接受延期发货的条件。当然双方协商解决仍然很好的途径。


  (4)有消费者认为,商家故意不告知延期发货的事实有欺诈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对此,我们认为:虽然消费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还是必须讲证据的——除非消费者能够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证明商家在明知南通地区的其他商家均不具备发货的条件下,为“抢到”该笔订单而谎称其能够保证按期发货,但却在订单成交后,又以疫情防控为由提出无法按约发货,从而导致消费者“丧失”了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购买的机会或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而增加成本的事实;否则商家的延期发货行为仅构成违约,而不属于欺诈,不能简单地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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