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大成研究|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部

2021年10月





 录

 言 

 文 

1. 疫情期间,单位能否强行降低职工工资?  

2.项目奖励办法通过审核并未发布是否生效? 

3.已退休职工能否主张未结算项目的奖金? 

4.超市将员工工资奖金发至超市员工卡有效么? 

5.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约定不明,员工能否主张各项奖励? 

6.员工参加培训后违约,须返还培训期间工资、奖金么? 

7.未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承诺年薪制,能否主张加班费? 

8. 企业单方主张“自行离职不发放奖金”是否有效? 

9. 用人单位称其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为包月工资是否合法? 

10.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确认“有关工资等已结算完毕,无异议”,能否认定双方再无纠葛? 

11. 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2. 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在如今人才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设计年终奖、绩效奖等各类奖金,以达到吸引和激励各类员工,促进企业长足健康发展的目的。对员工而言,他们希望通过提供劳动能够换取相应奖金;对企业而言,发放奖金的形式既是对员工工作的认可,也是对员工未来工作的一种激励。

但实践中,企业设计奖金类别纷繁复杂,奖金的约定标准、计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奖金制度与行业特色相关,有的与企业自身性质相关,导致奖金类案件争议愈发复杂、多变。越来越多企业对奖金制度应如何合理设计、司法实践如何看待奖金争议案件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奖金制度、日常运营管理中如何处理好奖金类纠纷、做好风险防范等问题予以关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一贯重视裁判文书的研习工作,特别组织境内总部及各分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组,提炼、汇总当地法院于201911日至2021930日期间作出的涉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之裁判观点,期望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人力资源规范优化提供帮助。 

 

 

 

1. 疫情期间能否强行降低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地点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案中,某公司就降薪方案并未向职工一方提出协商意向书,也未能形成协议文本并经双方代表签字,故难以认定双方已达成工资协议。本院还注意到,职工代表大会上仅有3名职工代表发表意见,未征询其余职工代表的意见,且相应的会议记录无相关人员签字,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方案已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已同意。综上,某公司的降薪方案未经民主协商程序形成并生效,公司不得据此降低唐某某的工资。

【(2021)苏06民终2003,南通欧泰克斯服饰有限公司与唐某劳动争议】

2. 项目奖励办法通过审核并未发布是否生效?

《光伏奖励办法》不能作为陈某主张EPC激励将的发放依据。《光伏奖励办法》中备注“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陈某未能提供《光伏奖励办法》评审后发布生效的依据,该办法不能作为陈某主张项目激励奖金的制度依据。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公司均以团队形式完成项目工作,陈某与团队其他同事一起担任沟通协调工作,不存在单独由其一人进行业务开发的说法,实际也不可能由其全部承担所有工作。陈某主张的仅其个人对项目引进做出全部贡献或放大其在项目引进过程的重要性或决定性,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2021)苏06民终1892号,陈某、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3. 已退休职工能否主张未结算项目的奖金?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中南公司承接伊拉克哈伊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后,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与项目部签订的《项目利润包干责任状》,该《项目利润包干责任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宋某为当时的项目经理有权按照约定主张项目奖金,但宋某主张案涉的权利按约定需要满足的条件为,一是案涉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二是中南公司经营管控部对项目进行全面核算,并报产业集团审计,确定项目利润。某敏据20161210日中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公司的结算协议主张双方已结算完毕,但该协议中明确载明工程未完成,双方系初步结算,最终结算要等到项目竣工后才能进行,且只有等到项目竣工,中南公司方能对项目进行全面核算,并最终确定项目利润(此为第二个需满足的条件),鉴此,宋某本案中提出案涉主张并未满足责任状所约定的条件,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宋志敏可待条件满足是另行主张。需要说明的是,宋志敏已经退休,中南公司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尽管已提交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工期被延期,但中南公司掌握工程的进展,应主动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谨遵诚信原则,在条件满足时及时核算最终利润并履行义务。

【(2021)苏06民终30号,宋某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4. 超市将员工工资奖金发至超市员工卡有效么?

无效。关于20196月至7月的工资,利群公司主张,周某于2019715日离职,利群公司已核发其20196月至714日的工资39422.58元,在扣除周兵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后已付至周兵的员工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故对利群公司主张以员工卡形式代替工资发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利群公司认为已经将被上诉人20196月至71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至被上诉人员工卡,并称被上诉人未取出的工资不足以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故上诉人没有支付剩余工资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将工资支付至员工卡的形式发放,不符合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为此一审判决上诉人须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6月至715日期间的工资39422.5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020)苏06民终3705号 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

5. 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约定不明,员工能否主张各项奖励?

不能。一审法院:2018年安全奖、年终奖、工龄工资、电话费、上浮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中南公司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生产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并保障支付给薛某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工资水平;中南公司可根据其经营业绩并结合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年终自主确定是否向薛辉发放年终奖金以及具体的发放时间及金额,年终奖的有无及具体数额以中南公司向薛辉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准,若无书面决定则视为无年终奖。各种奖金及各种补贴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积极性的自主激励行为,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不具有强制性。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安全奖、年终奖、工龄工资、电话费、上浮工资的发放条件、标准、数额予以明确规定,且薛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南公司已对其应获得的上述2018年各项奖金数额或者补贴数额等予以了确定。故薛某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薛某主张工龄工资、上浮工资、安全奖、年终奖、电话补贴、出差补贴等,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应当支付及相应数额或计算方法,而是约定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生产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根据经营业绩并结合员工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及具体发放时间及金额,具体以向员工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准,无书面决定则视为无年终奖。薛某依据往年的发放情况主张2018年的上述费用,依据不足,与双方合同约定亦不相符,本院难以支持。

【(2019)苏06民终4818号  薛某、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

6. 员工参加培训后违约,企业能主张返还培训期间工资、奖金么?

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濮某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人民医院支付其工资、保险、绩效奖金、福利,系履行培训协议的行为,现人民医院要求濮某返还,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濮某系人民医院公派选送赴通大附院进行三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视同在职期间向人民医院提供了劳动,濮某依法享有人民医院向其支付工资及相应待遇的权利。人民医院主张濮某返还培训期间工资等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

【(2020)苏06民终1658号 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民医院、濮某人事争议】

7. 未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承诺年薪制,能否主张加班费?

一审法院:关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虽然未履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工作制明显不合理,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殷某在建筑项目上班,建筑项目施工受降雨、温度等影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征,如果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殷济彬的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应当认定殷济彬的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对其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关于加班工资,殷济彬从事建筑项目施工方面工作,一审法院考虑建筑项目施工受降雨、温度等影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征,如果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殷济彬的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从而对殷济彬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2020)苏06民终3680号,殷某、江苏晟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8. 企业单方主张“自行离职不发放奖金”是否有效?

无效。一审法院:中集公司在沟通信中增加了自行离职不发放奖金的内容,该变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且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规避了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待遇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杨某2016年度内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应当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中集公司在沟通信中增加了自行离职不发放奖金的内容,该变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且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规避了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待遇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并无不当。

【(2018)苏06民终4293号,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

9. 用人单位称其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为包月工资是否合法?

若有约定则合法。一审法院: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二审法院:曹某在与亚华公司劳动关系长期存续期间内,每年均进行工资结算,其均未就加班工资问题提出任何异议。且一审法院结合亚华公司实际结算给曹建的劳动报酬数额,经折算所得的曹建工作时间工资并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采信亚华公司关于已发放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包含加班工资等内容,在曹建签名时已经形成,曹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在合同上签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

【(2019)苏06民终4719号,曹某与南通亚华船舶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10.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确认“有关工资等已结算完毕,无异议”,能否认定双方再无纠葛?

不能。一审法院:结算通常是指双方对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约定,而非已付款凭证。结算完毕不能等同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故对中集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徐某离职时填写的相关表格中存在打印的“有关工资等已结算完毕,无异议”等格式化内容,对其中的工资是否包括年终奖及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对此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2019)苏06民终3941号,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徐某劳动争议】

11. 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不属于。一审法院: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均属于股权激励的一种。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旨在促使公司、员工之间建立以拥有业绩收益分享权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将被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相挂钩,组成利益共同体,促使被激励对象如同对待自己利益一样对待公司利益,从而为公司贡献个人最大价值。股权激励涉及的财产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与企业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密切相关,并非企业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固定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双方就上述股权激励所签订的授予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商事合同,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对此不予理涉。

二审法院:不置一词。

【(2019)苏06民终1073号,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与石某劳动争议】

12. 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

存在冲突。一审法院:监督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原告应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法院不予理涉。(依据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

二审法院:石某系经过韩华公司批准而休假,其请假之时尚无法预见韩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调整休假时长,韩华公司主张扣除年休假工资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注意:江苏省高院也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097]但是近期法院都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给予了支持[2021)苏06民终2262]。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7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苏06民终1073号,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与石某劳动争议】

 


工资、奖金类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1108日施行)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929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7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三、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四、 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五、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大成劳动法律服务简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拥有超过100名劳动法专业律师的服务网络,并设立了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专业的劳动法律师遍布全国主要的商业城市。

我们还形成了与大成其他业务、行业领域的团队高效合作的工作模式,为客户重大复杂的交易项目提供在劳动雇佣环节的专业服务。

我们充分利用大成广泛分布的特征,与其他城市办公室的同事团队协作,将专业能力和地方性优势有机结合,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可。我们全方位提供劳动法方面的专业的、全局性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服务,内容包括:

1. 非诉/日常咨询

解答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为企业人事合规提供日常咨询意见;起草、审查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员工手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举报、申诉处理;员工违纪处理、合规调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会协商;管理层员工的劳动合同、薪酬管理、解雇;员工福利与股权激励制度,薪酬结构制度设计,股票期权等;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

2. 公司交易活动

协助解决公司并购、外包、搬迁、关停、重组、改制中涉及的劳动法律问题,包括大型裁员项目和群体性争议事件解决等。

3. 劳动争议解决

代表公司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争议内容包括解雇合法性、工资薪金、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等。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5号印力中心20楼

作者:尹志刚  

电邮: zhigang.yin@dentons.cn

 

法律声明:


    本文内容仅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读者如有任何具体问题应及时联系本委员会/专业组以征询适当的法律意见。本资讯所有内容由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专业组创作、编辑、翻译或整理,本委员会/专业组对该等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本委员会/专业组 书面明示同意,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转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资讯速递内容之任 何部分,否则本委员会/专业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