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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业绩|我所梁志强、陈锋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2020年619日,梁志强律师陪同当事人唐XX到检察机关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我所梁志强、陈锋律师承办的这起职务侵占案件,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方式提前结案。

2020年3月,身为某大型建筑公司高管的唐X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慕名来到本所,委托梁志强、陈锋二位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梁志强、陈锋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案情,认真阅卷,制定了正确的辩护策略。一方面,辩护律师指导当事人积极与单位沟通,弥补单位损失,争取单位谅解。唐XX将公司欠自己的18万元工资、奖金退还给公司,而且积极配合公司清理账目,弥补了公司的部分损失。公司专门出具情况说明,对唐XX的行为予以谅解,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恳请检察机关对唐XX不予起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结合事实和法律,提交了书面的、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书。二位律师认为:第一,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不宜追究唐XX的刑事责任。首先,唐XX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故意。作为一名兼职的财务人员,他对财务处理方式、流程并不熟悉。其与另外一名嫌疑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其次,不宜将唐XX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本案中,唐XX并没有从所做的假账中获取任何收益,未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仅追究直接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参与被侵占资金分配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帮助职务侵占人做假账的财务人员,一般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再次,唐X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责任人另有他人,唐XX仅仅是协助其进行账务处理,本人并未获得任何收益。第二、即便唐XX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未获利、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弥补单位损失、受害单位予以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依法对唐XX不起诉。

经过反复沟通,检察机关从善如流,经过慎重研究讨论,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20619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辩护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