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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通)所赵士国律师参加FIDIC研讨会

    3月24日上午,我所赵士国律师赴南京参加由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江苏省律师协会、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FIDIC合同修订研讨会。会后,赵士国律师与FIDIC合同条款委员会主席Zoltán Záhonyi就工程师如何履行施工过程中的义务进行了交流。会议语言为英语。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法文缩写FIDIC)的简称,FIDIC总部设在瑞士洛桑。最早的FIDIC合同条款可以追溯到1957年《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自FIDIC成立以来,通过制定、发行各种合同范本(通称为“FIDIC彩虹”),来解决工程咨询行业面临的问题。已出版的FIDIC合同条件范本包括8种文本:(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2)《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3)《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5)《招标程序》;(6)《业主 / 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7)《咨询公司合资协议》;(8)《分包协议》。这些文本对重大工程乃至整个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来说,影响是巨大的。

    报告中,Záhonyi先生首先介绍了此次FIDIC合同条件修订的背景。这次修订主要是基于四方面的原因:1.有些FIDIC条件条款发布时间较早,需要修订。2.FIDIC近来发布了新的版本的合同条件,使得有些条款必须修订。3.特别专家顾问的建议,这些专家是很多已发布合同条件版本的作者。4.当然,最重要的,合同条件使用者的反馈。

    Záhonyi先生还就本次FIDIC合同条件的修订执行的理念做了阐明,即强调“By Engineers, For Engineers(由工程师修订,为了工程师)”。该理念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工程获得更好的质量以及工程能够及时的完工。此次修订,在六个方面贯彻了这个理念:1.强化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机制。2.加强工程师的角色。3.合理分配风险。4.反映现行的国际上最好的实践。5.突出争端以及意见的解决机制。6.融合FIDIC合同最新的发展。

    紧接着,Záhonyi先生从修订后的FIDIC合同条件结构、项目管理机制、工程师的角色、变更(Variation)的程序、时间管理、索赔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此次修订较1999年版本FIDIC合同条件的显著变化,并重申了此次修订的理念。


    会后,赵士国律师结合其曾办理的国内某上市公司参与加拿大一桥梁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包括工程师怠于履行责任引发工程延期纠纷等实务问题,就此次FIDIC合同条件修订涉及到的工程师权利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时间管理问题与Záhonyi先生进行了交流。

    Záhonyi先生表示,本次FIDIC合同条件的修订,在工程师的义务方面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工程师实施判定(Determination)等合同义务时的相关程序以及时限进行了优化,与此同时,对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制度进行了配套更新,这些将使得各方之间的分歧和争议的处理更加有效率,并极大地减少分歧和争议演变成仲裁。综上,Záhonyi先生认为此次修订对于潜在的合同各方来说,都是振奋人心的,无疑将对未来的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最后,赵士国律师向Záhonyi先生阐述了今后能在相关具体事宜上与FIDIC保持沟通并得到FIDIC支持的希望,Záhonyi先生对此表示欢迎,并表明律师的意见对于FIDIC来说非常重要,在此次FIDIC合同条件的修订的过程中也有很多律师的参与。